都更已經選完屋了,但一開始建商用未達最小單位價值",所以被列為"不能參與分配戶"。 但是四個月後,被新北市政府都更處發現"引用法條錯誤",現在又可以參與選屋,但只能選 剩下來單元。 請問 新北市政府都更處審議第一個版本時,沒有發現引用法條錯誤,造成地主只能選剩下來的單 元,都更處沒有違失嗎?該如何救濟或主張? PS:獨棟透天不同意戶(多人持分) -- 地主的可分配價值為每人1300萬。 建商引用錯誤法條,小於1600多萬的被列為「無法參與分配戶」。 但後來重新計算後「最小分配單元價值」為1050萬。,變成可參與分配戶。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14.136.252.1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ome-sale/M.1733463233.A.EFC
kusomanfcu: 要補錢12/06 13:41
pigin852789: 「自認」權益受損12/06 13:46
pigin852789: 就證據 蒐集一下 去提告啊12/06 13:46
pigin852789: 給他告個8年9年12/06 13:46
gaussjordan: 你想說建商錢多告不贏 想找好欺負的是嗎12/06 13:49
hosen: 自認權益受損?你才那一點持分,選還是要補錢,撈一套不可12/06 13:50
hosen: 能12/06 13:50
DrEvil: 好心回答你。沒有國家賠償的適用12/06 14:06
bettybuy: 是建商引用錯法條,不是都更處,你要找求償的人是建商 12/06 15:30
bettybuy: 不是政府單位。 12/06 15:30
bettybuy: 而且還是都更處發現引用法條你才能參與選屋,你應該要感 12/06 15:31
bettybuy: 謝都更處吧,還說人家有違失呵呵 12/06 15:31
bettybuy: *發現引用錯法條 12/06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