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簽訂了賣房契約,由於限貸令交屋日期一再延遲。買方也沒有積極找其他銀行,只是無奈地表示要排隊等銀行放款。 原本打算用賣房所得提前還房貸,交屋延遲也導致我們額外承擔了稅費、利息、管理費。合約對延遲交屋有罰則(萬分之五/天),我們不太希望罰這麼多,但完全由賣方承受這些損失似乎也不太公平。 想請問同被卡住的賣方會要求賠償嗎?若會,要怎麼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36.228.157.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ome-sale/M.1726305707.A.C44
chanel1259: 告死他,務必把戶頭裡的錢全部拿到手 09/14 17:27
weiren6: 七月初等放款到現在? 09/14 18:45
saur176: 就照合約走。 09/14 18:45
fo11ow: 看你 因為同樣狀況不見得下個買家會更好 如果價格你滿意是 09/14 19:31
fo11ow: 可以考慮減免 我之前被延遲一個月 沒跟對方拿任何費用 但 09/14 19:31
fo11ow: 是搞到解約的話 至少要拿個大紅包壓壓驚 09/14 19:31
kwinner: 前幾篇不是說上法院了不起拿個幾萬塊 09/14 21:40
beminaru: 照合約走,實際可以拿到8-12% 09/14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