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y3580 (嘴砲系型男)》之銘言: : 這是最進看到的影片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QNl78PLsZc&t=721s
: 16:35分那邊提到 : 租屋公證,就算房客嚴重欠租超過兩個月,依然還是要等租約到期後 : 才能強制把人趕走,想租約到期前趕人就只能打官司 : 這讓我有點疑惑,如果房東還要再跑民事才能強制趕人那公證要幹嘛? : 如果租了長約 房客第二個月就擺爛房東不就完了 : 但是我之前也有看一下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這條法規 : 並沒有提到說 : 公證書不可約定租客發生欠租、破壞房屋、於房屋進行違法行為等嚴重狀況時 : 房東不能提前解約的條文 : 最近1樓有打算出租給對方當店面,也打算走公證租約 : 我自己是打算約定 房客有欠租2個月以上,破壞房屋、違法使用或任意轉租 : 等嚴重違規行為 將立即解約並要求搬離的條文 : 想先確認一下是否真的不能約定任何房東提前解約條款呢? https://plainlaw.me/posts/2022-3-7-1 後來自己再深入查一些資料 大概歸納的重點是 1.公證於租約期內只能強制執行欠款的部分,租約期過後才能強制執行趕人 就算合約因其他原因提前到期,亦同。 2.自力救濟,包含換鎖、斷水斷電等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是否成立強制罪要依個案而定 若斷水斷電換鎖是在租約終止後且未使用強迫的方式(比如說直接進屋把人扛走) 那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不高,但風險並非0 所以我自己理解上 最好還是在合約記載強制解約的條件 而且這個條件不可牴觸土地法100條 當達成條件且溝通無果的狀態下 不用碰到原租客的方式執行斷水斷電或換鎖 是一個風險相對小的方式 而且一定要提供給原租客清除自己物品的機會 但整題要達成0風險,就只能乖乖等租約到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164.170.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ome-sale/M.1723393223.A.8AC
a386036: 不過最近幫朋友剛買的房子換約 08/12 01:54
a386036: 也是有公證契約,裡面有一條違反契約內容,欠租兩個月, 08/12 01:55
a386036: 出租人得解除契約收回房子 08/12 01:55
a386036: 公證人打出來的合約內容 08/12 01:56
a386036: 更正是出租人得解除契約收回房子 08/12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