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f820624 (艾氏)
標題Re: [心得] 積欠薪資、高薪低報事件錄(連載中)
時間2024-10-14 21:23:53
※ 引述《sf820624 (艾氏)》之銘言:
: 「提醒」
: 1.以下文長請注意
: 2.有太多勞資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為版主也不幸遇到於是決定公開讓各位做個借鏡
原文43
過了半年左右可以來更新一下
- 2024' 06
在地方法院開了調解庭,沒什麼意義,各說各話
對方請了三個看起來很厲害的律師,開口前看起來很厲害
法官稍微提了一下這種合約就是問題一堆,不懂公司想什麼
向桃園市勞檢處提起勞檢,事由為離職後仍積欠2023+2024保障年薪「工資」
- 2024' 07
提起二次勞檢,理由下方補充
同時收到第一次勞檢回函,查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
公司發放了2023保障年薪差額,但數字仍有爭議
公司宣稱2024保障年薪差額是本人曠職因此不予補發
向勞保局提出高薪低報之檢舉
- 2024' 08
桃園市勞檢處進行行政裁罰,預計兩個月後公布
- 2024' 09
開了第一次言詞辯論庭,反正就攻防
目前風向是保障年薪全數屬勞務對價之工資(經常性給予)
既然是工資就應該如實投保勞健保
但要請求公司發放的獎金是否屬保障年薪以外
這個風向還在飛,有可能認定獎金可包含保障年薪工資以內
但這也是公司的問題啦,大不了不要發獎金就沒事
但發了獎金又以工資名義扣除,令人咋舌
意思就像科技業通常保14個月的年薪,公司發放獎金分紅的時候
可以先扣除掉2個月,實務上我是不知道哪間公司這麼做的
有的話還請大家分享一下
- 2024' 10
公布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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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若勞工被積欠薪資,通常都是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請求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時也有可能符合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經過詢問後才得知我們完善的勞動法令是這樣作業的
如果違反了第22條第2項,主管機關(勞工局/勞檢處)不會主動執行第27條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意思就是法院判你要抓去關
但判決完就結束了,真的要抓你去關要重新提出,法務部才會抓你去關
以上就是為什麼要提出二次勞檢的原因
這邊得好好稱讚一下桃園市勞檢處勞檢員黃郁雯小姐
儘管已經提出二次勞檢了,公司也已經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被開罰
但承辦黃小姐經過兩個月的調查後,仍然公文回函告知沒有違反勞基法第27條
去電詢問不僅不願做任何解釋,甚至嗆有問題的話直接到勞檢處櫃檯詢問法令
態度十分差勁,明明其他人態度都很好,就只有她
後續看勞基法第27條的啟動方式為何再更新
至於民事訴訟就慢慢打,看對方舌粲蓮花的過程也是滿有趣的
至於公司已經公布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了
預祝該公司管理HR之高層金姓主管,未來仍然能平步青雲
https://i.imgur.com/Y3JPvwj.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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