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gguang (阿一)》之銘言: : 覺得有時候法規很繞,到底什麼意思 : 例如颱風假 : 雇主不可扣薪,但可不給薪 : 假設我一個月薪水三萬,這個月有一天颱風假 : 雇主不可扣薪,也就是我要領三萬才是對的 : 但可不給薪,也就是雇主可以不支付颱風當天一日薪 : 等於有颱風假的話,當月我領不到三萬,那實質上還不是扣薪的意思了 : 所以,不可扣薪但可不給薪,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義 因為"雇主不可扣薪,但可不給薪" 這句是記者沒搞清楚法條寫出來的幹話,打從一開始就不是法規 根本上就邏輯不通,你當然覺得很繞 實際上關於天災出勤的法規: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是這樣寫的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簡潔一點來說, 颱風假勞工不出勤,雇主不得為任何不利之處分 例如強迫補班、要求請其他假去抵、扣全勤、記曠工、解雇......等等 但第七條也只是"宜"不扣發工資 因此就天災這種無法歸責到勞雇任一方的事情上, 法律並沒有強制雇主必須給薪 後半段的「雇主可以不給薪」應該是對應到第七條這點 但前半段的「雇主不可以扣薪」就是曲解第六條不利處分蝦七八亂寫的東西了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23.252.8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Salary/M.1726103839.A.E06
kevinmeng2: https://i.imgur.com/DemW9fr.jpeg 09/12 10:43
a73826491: 就是最多不給你那天薪水 不會再額外扣 例如全勤獎金 09/12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