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erson1217 (生日快樂)》之銘言: : 工作一年半了 : 想要離職了 : 但是不想自願離職 : 因為什麼東西都拿不到 : 先撇開傷害罪 : 自從女主管離婚性格大變 : 常常言語霸凌羞辱人 : 讓我很不舒服 很氣 很想殺了她 : 如果我拿東西丟他 用手打他 ? : 可以被資遣嗎?拿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 : 順便可以發洩心情 : 還是說只能解僱?什麼都拿不到? : 我真的很想打她 幹!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所以毆打主管 公司能夠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且可以不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只能拿非自願離職書 幫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161.111.1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Salary/M.1724681029.A.EF3
legplay: 是連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沒有 08/3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