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DA: 看完你的資料,我覺得有些地方有爭議,有些地方毫無疑問;譬05/08 21:14
→ RDA: 如投保調整的時點,至少半年這件事並不是一定要在2/8月調整05/08 21:14
→ RDA: ;你該攻防的應該是保障100萬年薪,就用100萬/12做為月投保05/08 21:14
→ RDA: 級距,一次大筆獎金的做法我就問二代健保與代扣所得雙方都有05/08 21:14
→ RDA: 依法繳納嗎?05/08 21:14
關於這點有公文去函勞保局新納保組,解釋如下
1.投保覈實與調整,被保險人之薪資
-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死線是8月通知勞保局但不強制於8月
-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死線是次年2月通知勞保局但不強制於2月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工資變動導致投保級距變動,死線前調整1次就難謂非法
跟勞保局的人聊完之後,這個就是現行法令的漏洞
因為至少六個月調一次,但每次調整只計算往前平均三個月
只要雇主在預計調整時間前三個月發放一筆足以「改變投保級距的」小工資
雇主調整投保級距並申報後,即完成義務,即使後三個月再發放大筆的工資也無非法
例:雇主習慣於5月/11月進行勞工投保薪資覈實,如變動就調整
只要善用手法在計算不到平均薪資的5、6、7月或11、12、1月
發放任意工資使投保級距調整並申報後就沒事了
這是現有法令的不足之處,曾有雇主被開罰經訴願後,判撤銷行政裁罰
但,前提是雇主死線前至少要調整一次,才難謂非法
-
2. 勞動法庭調解庭分享
開完調解庭了,由一位法官及兩位調解委員組成
調解終究是調解,雖說一定失敗的多半是浪費時間
但也可以看法官當下心證和解釋,之後補資料加強論述較有利
-
根據前文主要就四點爭論
2-1. 保障年薪差額發放時間約定是否合理
2-2. 保障年薪是否含績效獎金之認定
2-3. 是否有高薪低報、少報退休金之問題
2-4. 離職後超過三個月仍持續未給薪
2-1與2-2就交由之後判決而定,這邊先不贅述
2-3則回到勞保局的解釋,仍須就判決而定
只是對造律師來了三位,從頭到尾對於保障年薪全是工資解釋出爾反爾
前面說保障年薪全是工資,法官問那退休金部分怎麼沒提撥?
後面又改口說保障年薪是工資+獎金,所以不全然是工資
總之亂七八糟被電,我都不懂不準備好就來開庭是怎樣
這段期間我跟我的律師都沒說話,靜靜看他們與法官答辯
然後公司派來的人資臉有夠黑,因為人資曾跟我解釋全是工資
但調解庭當下對造律師的解釋又不一樣了,呵
https://i.imgur.com/qkQYqC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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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erro760920: 有跟政府在這方面打過交道就知道,勞資不平等很大一 07/04 08:07
→ herro760920: 部分就是調解委員和法官太偏資方,勞動部相關承辦也 07/04 08:07
→ herro760920: 是,那群公務員就是垃圾 07/04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