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乾哥乾妹」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與下手程度、方式等情狀,不僅 符合《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的減刑事由,且2 人被收容、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 之過錯及不當言行」。 我看再上訴上去 真的要豬腳麵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49.217.60.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Marginalman/M.1727674843.A.2D4
ILoveMegumin: 會反省=可以減刑 不會反省=精障=可以減刑 09/30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