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仔細看 大法官沒有完全否定國會調查權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2119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 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憲法法庭認定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 要求,判決違憲。因此,包含本條第2項、第3項後段等多項延伸條文皆在失去依附後,一 併失去效力。 而第45條第1項中其餘部分之規定,憲法法庭認定須是與立院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 ,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若是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 ,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 權)要件。於此前提下,剩餘的部分條文才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簡單來說 其實立院還是可以行使 然後只能對行政機關 不能對一般民眾 然後必須是立法院多數決議 並且由立委親自擔任 目前客觀來說 藍白過半的情況之下 還是可以再跑一次程序成立調查超思專案小組的 其實大法官也是聰明人 誰都不得罪的 ※ 引述《linein (linein)》之銘言: : 首先 : 大家最關心的 : 如果不來作證 : 韓國有什麼相關責任: : 根據《國會證人和鑒定等相關法律》, : 若被要求作為國政監察相關的證人或參考人出席, : 任何人都必須遵從。 : 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 : 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或1000萬至3000萬韓幣的罰款。 : 再來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之研究報告: : https://reurl.cc/qvjOgy : 南韓最近的新聞: : http://i.imgur.com/hD6549Q.jpg
: 為什麼南韓會設立這樣的制度? : 把事情攤在陽光下 : 滿足國民知的權利 : 保障人權,不被骯髒的行政機關掩蓋 : 另外,跟台灣一樣 : 都是不能干預司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223.137.68.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atePolitics/M.1730165566.A.E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