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ue (purue)
標題[轉錄] 邱顯智
時間2024-10-28 23:57:44
前陣子,幫一位傷心的爸爸,寫請求檢察官上訴狀(最高法院),他的女兒騎機車被汽車撞死
了。
高院不採某科大認定汽車駕駛有過失之鑑定,判對方無罪。裡面有一點理由是,被害人死亡
時,機車的儀表板停在時速75公里,因此認定車速75公里,女兒明顯騎車超速。
看了卷之後,覺得這點實在怪怪der,於是請教了開機車行的叔叔、鄰居機車行的老闆....
於是將老闆們的意見寫進去....
"告訴人詢問數家機車行老闆,是否車禍撞擊後儀表板顯示為每小時多少公里,即表示當時
時速為每小時幾公里? 渠等均表示,任何顯示都有可能。「有修過車禍後送修之機車,儀表
板顯示150公里、130公里……都有可能,因為儀表板撞擊的瞬間已經壞掉了,當然會胡亂顯
示車速。」因此,原審以被害人儀表板停留在75km/hr,即論斷被害人車速75km/hr,似嫌速
斷,且並未調查相關機車修護、機械專家之意見,歷來車禍鑑定意見,亦並無此論斷,對已
經不能為自己說話的亡者而言,亦不公允。原判決顯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
,調查未盡、判決不備理由、判決違反論理法則之違法。"
剛剛收到這位爸爸的通知,最高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感謝機車行老闆們...淚..)
https://myppt.cc/Tpl9IM
感覺法官是不是平常比較沒有在騎機車啊 這個判決感覺還真的是蠻隨便的 如果律師沒有努
力擺爛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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