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法條可以這樣修 1.凡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 現任政務官及十一職等以上現職官員、少尉以上軍官、少校以上退伍軍官,前往中國時必 須 申報及登記行程。 2.凡中華民國各級民選公職人員 政務官及十二職等以上現職官員、少校以上現職軍官、少將以上退伍軍官,本人及三等親 於中國擁有財產貳千萬台幣以上或是有經營事業者,一律申報後公布於民眾,查獲未申報 或刻意隱瞞者,即刻予以解職。 這樣我完全可以接受,立委諸公們敢不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01.139.205.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atePolitics/M.1718009599.A.0C5
LeeSeDol: 沈伯洋的提案在立法院網站可以查到112.78.86.196 06/10 16:54
LeeSeDol: https://i.imgur.com/vyGAWBT.png112.78.86.196 06/10 16:54
lono: 中國擁有財產貳千萬台幣?你要先和中國簽租 118.169.8.16 06/10 16:55
lono: 稅合作協議 118.169.8.16 06/10 16:55
sobiNOva: 這樣會抓出一堆綠營的很不方便 118.167.66.42 06/10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