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6-1條 明文規定 散播有關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美麗又認真的吳思瑤委員有跟令人敬重的王美花部長確認台糖因該起事件的財務損失 共計5253萬元 雖然這起西部特羅事件還不知道到底確切是如何發生,可能有待司法機關查明真相 ------ 不過確實可以反思 經過這次西部特羅事件可以看到只要發生一個食品安全事件付出的代價就非常之高 如果發生一事件確實是生產流程上發生的食安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那損失就必然得承受 但是如果發生一事件是經過謠言或不實訊息產生的食安問題 那付出的代價感覺就不是區區100萬而已的事情了 更不用說判刑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各位覺得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6-1條 應該要調整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160.201.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atePolitics/M.1708696873.A.DBC
rogudan: 不太可能修改,造謠亦為言論自由之一, 42.77.203.97 02/23 22:13
rogudan: 不服來辨,我不聽我不聽 42.77.203.97 02/23 22:13
proletariat: 要看誰執政 藍白執政 罰太輕 非藍白 36.228.26.144 02/23 22:15
proletariat: 執政 民主獨裁箝制言論自由 36.228.26.144 02/23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