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條文3條2項1款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 詢之權」,這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關係的質詢權。 至於憲法第67條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那個備詢其實不等於前面「質詢權」的行使,至少社會關係人員不是被質詢的對象。講 白話點,這條是說立院在行使職權相關事項時,可以視必要情形找相關人員來問,藉以獲 得行使立法權時所需之資訊。 但這條文義實在太包山包海,所以陸續被大法官以解釋做限縮。首先在釋字第461號,就 排除了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院長,以及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等人士,他們沒有應邀說 明之義務。其後,在釋字第498號解釋,也確認了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沒有應邀說明的義 務,當然他如果想受邀說明,還是可以。只是這個備詢不宜理解為質詢權的行使。 為何大法官陸續將說明義務範圍縮小,原因就是在憲法中,只有行政院對立法院存在負責 關係。大法官援引所謂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來豁免司考監院長受邀備詢,地方首長部分 則是以尊重地方自治為由。至於總統,跟立院並沒有負責關係,當然也不接受質詢,之前 講很多次了,這是法理上當然的結論。 回來說結論,林俊憲委員說的大體正確,釋字第498號說的是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所以地 方首長沒有應邀說明的義務,但是她如果想去還是可以去。去吵說明或是備詢,其實沒有 意義,因為那條的備詢,對於行政院所屬以外的官員,本來就是去說明,不管屆時說得好 不好,立院也無從對他課責,釋字第498號甚至寫明不能因此作為刪減地方預算之理由,重 點其實只在盧秀燕敢不敢自己去,還是要推給下面的局處衰鬼去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123.226.4.118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atePolitics/M.1708261161.A.405
jkids: 其實……這個大法官釋憲更完全打到某黨今 111.83.167.231 02/18 21:04
jkids: 天提出來的神奇方案……XD 111.83.167.231 02/18 21:04
fhjqwefs: 推理性說明 1.34.140.9 02/18 21:27
Henrique: 某個糞黨以為法律可以超越憲法 可悲 1.200.15.213 02/18 21:33
Henrique: 那個糞黨應該是看不起柯文哲 覺得柯文 1.200.15.213 02/18 21:34
ejoz: 學生妹被包養多嗎 1.200.15.213 02/18 21:34
Henrique: 哲不可能當總統才會對這種違憲的修法 1.200.15.213 02/18 21:34
fhjqwefs: 而且總召還是台大畢業的法學博士 1.34.140.9 02/18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