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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當初張其祿提出的版本,是直接刪掉憲法當中的「依法」跟年齡限制 也就是直接授權立法院用法律(選罷法)規定人民投票、參選的年齡 這版本比藍綠還激進欸 等於以後如果哪天立委想要讓滿10歲的小朋友投票,只要修法就好了 這個修憲案版本白粉更不可能支持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39.15.63.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atePolitics/M.1707754832.A.F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