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13,訴,623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被   告 郭政南   主 文 郭政南犯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 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https://i.imgur.com/Hy3swIW.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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