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早在53年前就曾涉強制性交,包括對持刀逼迫或以灌醉、勒頸手法, : 迫使4名國中女生及1名女子就範,曾遭屏東地方法院判9年徒刑,上訴二審及最高法院都 : 遭駁回,入監服刑至1976年12月出獄。 case1:性侵五人,判9年.實際執行5年假釋出獄 : 不料出獄不到3個月,又在高雄對性侵1名國中女生不成,竟殺害女生棄屍,經一、二審判 : 決死刑,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改判無期徒刑確定,直到1988年6月獲減刑出獄。但 case2:殺人棄屍 判死-->無期-->最後執行12年減刑出獄 : 1993年間,他故態復萌,又趁女子酒醉,性侵得逞,判6年徒刑,2005年10月出獄。 case3:性侵,實際執行? 數字怪怪的 : 黃男出獄後出家,與妻子在屏東縣主持某禪寺,黃男得悉鄰居一對母女相依為命,女子的 : 母親因參加法會活動,須外出多日,2022年12月23日晚間,他趁女子的母親不在家,見有 最近的case 判13年 實際未知 我就不懂對這種惡性重大的 屢屢再犯的 為什麼司法這麼寬容? 表訂上的刑期都是寫好看的? 也不用說政黨啦,他執行期間橫跨好幾個時期 我只覺得判多少關多少 特別是性侵犯 不是很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27.53.13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Gossiping/M.1733012497.A.E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