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這個問題就很像 :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 :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 :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 :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 : 就是活該被吉 :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 :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 : 顆顆 就這見解,又沒有法源依據? 我們來看外交部告的是什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j-TgzmbBk
外交部告的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這條件! 那我們就要看什麼叫『應秘密』這三個字了! 基本上法院有很多的判例,這個各位可自己去查判例。但是這些判例有一個關鍵在『應 秘密』的認定上,一般法院對其見解是『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而非 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資料。 我們來看徐美鳳當天公佈的文書,本魯截圖給各位看! https://imgur.com/RnDO4p6 然後我們再來看機密資料的分類。 https://imgur.com/8cxWoHU 各位自己看徐美鳳公佈的那一頁,上面有一個字,那這份是國家機密嗎? 注意上面的分類喔,看起來比較像是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果是國家機密,反而要加印 才對,如下的標示。 https://imgur.com/gi8ERvz 我們再回頭看刑法第132條: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所以外交部只告洩密罪,是不是有點故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60.248.6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Gossiping/M.1715158808.A.04B
Tomince: 不管啦 八又翻 1.200.15.47 05/08 17:02
coollfd: 民進黨貪污的秘密都列機密就對了 203.204.51.238 05/08 17:02
berberis: 洩漏貪汙的機密是洩密...但是不是罪呢?? 61.220.142.61 05/08 17:03
pdz: 明天就改分類標準 謝謝你的意見 211.72.53.140 05/08 17:04
hesashiaaron: 全世界都知道綠畜是白癡 但在台灣這 42.72.128.71 05/08 17:10
hesashiaaron: 是不能說的秘密 42.72.128.71 05/08 17:10
hosen: 貪污圖利罪已經確定,看綠共怎麼凹 42.79.60.151 05/08 17:15
hosen: 一個7年以上,一個3年以下,就去互砍 42.79.60.151 05/08 17:16
samonella: 已經進入司法,要讓子彈飛,不上車 49.216.232.36 05/08 17:23
rdanderson: 黨說機密就是機密,阿扁:贊成111.243.220.186 05/08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