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啦 律師本來就是以無罪為前提幫忙辯護 要達成無罪的結果有多種路徑 其一就是無法舉證 對犯罪的調查本就是檢察官的義務 法庭上的攻防是正常不過的事情 今天律師要幫詐團辯護 本來就是要窮盡手段替被告達成無罪 本就屬於法律上的正義 檢察官的調查進程被律師設下斷點本質上即屬於檢察官無法舉證的情形 矧刑訴法本就有給予檢察官保全證據的方法 例如在適當時機向法院聲請羈押 既然如此怎麼可以把這些責任轉嫁到律師身上呢? 試問各位難道不覺得不合理嗎? 這社會484瘋了? 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223.137.169.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Gossiping/M.1751331385.A.EEB
gay7788: 脆:八卦覺得洩密無罪223.138.130.111 07/01 08:57
kasim15: 台灣司法本來就大便 101.10.7.39 07/01 08:58
pippen2002: 不正常!你要被檢舉了223.140.116.167 07/01 09:01
TouchAgain: https://imgur.com/awmORrp123.110.198.170 07/01 09:04
TouchAgain: 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做得很差123.110.198.170 07/01 09:04
hayleyfans: 你真的可憐 不用洗地了啦 101.9.101.75 07/01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