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合約應該是談好一個合建比例 用權利變換的數字套用下去的 依照你的敍述 車位你們當初是怎麼談的 跟地面上容積分開談還是合在一起談是重點 也就是說假設依比例地主可以分得X坪(不包含地下室車位坪數) 地主在此都更案最後的坪數是X+車位+地下室車道等公設 當初談的是X坪+1.2個車位這樣 還是說地面上X坪+地下室坪數Y坪總共是X+Y 這個很重要 再來看起來我覺得多出的十個車位比較像是當年台北市的開放空間獎勵 這個要回頭去看你們的事業計畫書 還有另外一種可能 就是道路捐贈的獎勵 但這種獎勵比較像是容移就是建商出的錢但蓋在你們的土地上 但是一定是地面上才比較有價值 如果是容移性質蓋在地面上地主可以分 但比例不會是原來的6/4 7/3 這種 最多是建商拿多的一兩成分給地主 如果是地面下的獎勵 那說實在的建商只是想辦法地下室不要賠錢而已 那十個車位拿來賣扣除成本不會有地面上的容積好賺 地下室除了機電法定汽車位還有法定的機車位才對 這部分我沒有看到 這十個要給外車停的車位最後的產權是在未來的管委會上還是你們社區 可以開放給外車停可以單獨獨立產賣 這個要弄清楚 原則上 如果有佔用到你們容積獎勵50%的項目地主可以合理主張分配 但是如果是容移性質的獎勵我猜建商只是不想要地下室賠錢 所以才想辦法生10個出來賣 地下室開挖面積台北市最多七成 地下室開挖的成本也比地面上一層來得高 一切回歸看合約怎麼寫 我認為以目前看到的資訊建商的作法合理 ※ 引述《espreesso (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家中長輩有棟都更房, 目前已經完工, 進入找補的階段 (北部的上市建商) : 走得是權立變換+合建私約的方式 : 關於車位分配的條文如下: : 按甲方(地主)分得房地總銷坪佔全案總銷坪 (不含捐贈獎勵銷坪)之比例 : , 乘以實設總車位數(不含捐贈獎勵車位) 計算甲方可分配車位 : (實設車位以主管機關核定通過為準) : 甲方可分配車位= ( 甲方分配銷坪/全案銷坪(不含捐贈獎勵銷坪) )x 實設車位數 : 這個都更案有約 10% 的捐贈獎勵容積, 核定的實設車位數假設是 100 個 : 建商給的找補試算表上說明 實設車位數內有 100x10%=10 是由捐贈獎勵而取得 : 地主不能參與分配, 故公式上的實設車位數只能用 90 去代 : 1. 建商的邏輯是要照各自產權(地坪) 產生的容積比例去分配 : 而建商的容積內包含因捐贈獎勵而多取得的 10% 容積 : 長輩想法是地下車位不計入容積計算,可以建幾個車位和取得容積無關 : 不會因為建商沒捐贈這10%獎勵容積而讓權變核定數量由100個變成 90 個 : 故引用容積比例的概念不合理 : 2. 捐贈獎勵車位是開放外部停車的公共車位, 新的建照已經沒有這種車位了 : 而都更權利變換核定書上明確寫明 獎勵車位數=0 : 故照合約, 實設車位數應該就等於 法定車位+增設車位=100 : 以上, 希望能請教版上先進的看法 : 另外 若持續無法和建商達成共識, 後續就是要走訴訟了嗎? : 還是有什麼調解或仲裁得機制呢?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org.tw), 來自: 36.225.17.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org.tw/home-sale/M.1702054178.A.E48
krit1009: 台灣都更會這麼漫長就是這樣,一堆地主真的是….. 12/09 01:00
krit1009: 台北市的都更案 建商越來越不敢碰了 12/09 01:00
espreesso: 謝謝大大~合約上寫的是X坪+Y車位。 12/09 02:07
espreesso: 分配車位數Y是由(分配坪數X 和 總銷坪的比例)*實設 12/09 02:07
espreesso: 總車位數。 12/09 02:07
Thobel: 交男友跟包養有什麼差別 12/09 02:07
espreesso: 扣除地主選配後的車位產權都屬於建商。大大文中開放外 12/09 02:11
espreesso: 車的獎勵車位部分,這好像在幾年前就落日了。建照上沒 12/09 02:11
espreesso: 有獎勵車位。謝謝 12/09 02:12